委託辦理時,應填具「委託事項授權書」並檢附要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,另受託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,經辦人員於驗畢留存正反面影本後,當場歸還正本。
辦理各項契變所需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,可先參覽各保險公司企網/保戶服務/保險契約變更流程。
除契約變更導致保費之異動外,可能因為保單溢繳、紅利(抵繳保費)、保費調整(部分醫療險附約依年齡調整)或無理賠優惠……而產生應繳金額不同。
1.受益人變更應由要/被保險人共同提出申請。 2.倘原要保人身故欲辦理變更時,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要保人變更,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,得推派1人為代表(需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名同意) 承繼提出。惟新要保人仍需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關係。
契約停止效力後,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,檢具文件申請復效,經本公司同意後,始得恢復保單效力。 停效六個月內者,請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提出申請。逾六個月以上者,另需再檢附健康告知暨聲明書及體檢資料 。
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不識字者,可以蓋手印代替簽章,請辦理簽名樣式變更並需經兩名見證人簽名,並於簽名處 註明〝見證人〞字樣以避免混淆,之後申請其他保單事項時亦須請兩位見證人在手印旁簽名。見證人不可為保單利害關係(如:要保人、受益人),若非保險公司業務員時,尚須提供該見證人之身分證影本, 並於簽名處加註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1.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.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身分證影本或可保性證明等)。